


發布日期:2017-05-25 來自:搜狐焦點網
經則水牌棚戶區拆遷指揮部研究決定,啟動SPM區塊房屋拆遷征收工作。現就拆遷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組織召開動員會

地理位置
《東湖鎮則水牌棚戶區改造高層集聚安置補償實施方案》
為改善則水牌區域人居環境,扎實推進棚戶區改造,根據《越城區行政區域城中村改造推行高層集聚安置的若干意見(試行)》、《越城區行政區域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和高新區相關拆遷政策,結合則水牌區域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區域范圍
東湖鎮則水牌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
二、實施基本原則
(一)整體規劃、分期實施;
(二)依法征收與模擬搬遷相結合;
(三)實行高層集聚安置,鼓勵貨幣補償和市場化安置;
(四)公開透明、陽光操作。
三、安置補償方式
(一)拆除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結合等方式。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補償政策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三)拆除國有土地上及城鎮居民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紹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執行。詳見本方案附件。
四、房屋產權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產權按以下原則認定
1、凡198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及“世居房”未經改建擴建的,按實際丈量面積認定。
2、198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3、1983年以來違法占地所建房屋已經鄉(鎮)及以上政府部門處理的,按處理憑證認定。
4、其他可以認定的房屋合法產權憑證。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予認定
1、違法占地未經依法處理過的房屋;
2、建新房時按規定應拆未拆或應調劑未調劑的房屋(包括已發有土地使用證的);
3、少批多建部分的房屋;
4、臨時建筑及其他不合法的建筑。
五、安置戶型及安置人口認定
(一)安置戶型的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補償按戶確定和結算。
2、安置戶型以農業戶籍和在冊人口為基礎,遵照“房戶一致”的原則,按批建房屋或申報登記時的人口以及戶內自然增長人口(含非農)認定安置戶型,不得隨意分戶。屬于夫妻關系,雖戶口分立或房產獨立應合戶。在辦理安置房權證時,可按拆遷時的戶內安置人口分套辦理權證(應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辦理分套立戶手續)。
3、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分戶析產手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被征收人申請,由所在村核準并經鎮政府同意,按照分戶前后人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等的原則,可以辦理分戶析產手續。
①屬于三代人的戶型,且第三代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②戶內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且其中有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但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合戶)。
4、在本村戶口凍結前離婚,且離婚時具有依法分割的被征收房屋,可作單獨戶認定。
(二)安置人口的認定
1、以房屋動遷公告(或模擬搬遷公告)日,按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的在冊常住戶口為準(不含外來掛靠人員的戶口,下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①原屬本村在冊戶口的現役軍人、援外工作人員、留學生;
②原屬本村在冊戶口,因就讀大、中專院校而戶口外遷的學生(不含配偶及子女);
③原屬本村在冊戶口,正在服刑的人員;
④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應予計入的其他人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①已婚未育夫婦,但已持有準生證的;
②屬于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已結婚的除外);
③戶內有男年滿25周歲或者女年滿23周歲晚婚人員的;
④喪偶且無子女的。
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項增計一個人口。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①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貨幣化分房)或已拆遷安置的;
②雖戶口在冊,但已嫁于外村且無獨立合法產權房屋的。
六、產權調換安置結算辦法
(一)安置面積
產權調換安置實行“拆一還一、保底四十、購買二十”。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面積”)就近靠檔確定安置面積。屬多戶共有的房屋,只作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安置。
2、被征收房屋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經本戶申請、村委會核準,可按人均40平方米標準給予保底安置;
3、被征收人每戶可選擇增加購買安置房屋建筑面積20平方米。
4、征收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等無本區域戶籍(自行買賣、贈與、抵押等未辦理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的除外)的合法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就近靠檔確定安置面積,但不作保底安置。
5、被征收人可按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含保底安置面積)、靠檔面積和購買面積合并的總面積確定套數、套型。
6、本區域實行高層集聚安置,安置房主要套型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六種。
(二)結算價格
1、被征收房屋按評估重置價結算;安置房等面積產權調換和保底安置部分的面積,以及實際交付時的單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套型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均按重置不變價(713元/平方米)結合安置房層次差價結算。
2、就近靠檔20平方米內的部分和實際交付時單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套型面積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貨幣補償基準價下浮20%結算。
3、被征收人選擇增加購買安置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部分,按貨幣補償基準價下浮10%結算。
4、高層安置房的層次差價按中間樓層(奇數層按中間一層,偶數層按中間二層)以重置價為基準,每上下一層均按5元/平方米標準遞增或遞減(頂樓按次頂層層次差價計)。
5、被征收人有多套安置房的,結算時根據產權調換和靠檔、購買面積的不同價格按相應比例分攤結算。
6、高層安置房公攤面積中的大堂、電梯井及前室、屋頂電梯機房(含樓梯)、第二部消防樓梯、管道井和屋頂水箱不計入安置房的結算面積,但計入權證面積。
7、自行車棚按房屋測量部門測定的面積,無管道的700元/平方米,有管道的600元/平方米價格結算。
8、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裝修物、附屬設施等由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應調劑未調劑的房屋按重置成新價值補償。
七、貨幣補償、市場化安置結算辦法
1、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面積和保底安置面積作為結算依據。
2、結算貨幣補償時,應先按貨幣補償結算面積以實物安置方式進行虛擬產權調換結算找補;貨幣補償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應先確定實物安置套型面積后,余下的面積作為貨幣補償款結算面積。
3、貨幣補償款根據貨幣補償結算面積按本區域同期基準價的120%結算,并結合上述虛擬產權調換結算找補款,在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搬遷后一次性支付;貨幣補償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先支付貨幣補償款,其他各項補助、獎勵在安置房分配后一并結算。
貨幣補償款結算公式:貨幣補償款=被征收房屋面積(含保底安置面積)×基準價×120%-房屋產權調換補差款。
4、被征收人要求市場化安置并在一年內購置商品住宅的,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先按貨幣補償款的30%支付市場化安置預購金,其余貨幣補償款在商品房交房時憑交房通知或協議支付。在辦畢新購房屋契稅證、產權證后,按貨幣補償款(不含附屬物、裝修,住宅購置額小于貨幣補償款的按實際購置額計)給予購房補貼:在高新區范圍內購置新建的商品住宅按10%補貼;在高新區范圍外越城區行政區域內購置商品住宅或其他二手住宅房屋按5%補貼。已全額領取貨幣補償款的不再享受購房補貼。
5、可以靠檔和優惠購買的面積不作為貨幣補償結算面積,但可分別按基準價下浮率的優惠額給予補貼。
6、貨幣補償基準價以每期房屋動遷公告日為時點,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參考被征收房屋周邊地塊普通住宅房屋市場交易情況,結合被征收房屋區位等實際,由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價格提出貨幣補償基準價,報高新區管委會及市有關部門審核、備案。基準價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一個月公布。
八、各類補助及獎勵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人應自行解決臨時安置用房,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
過渡期限為3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12元/平方米月標準計發,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發;安置后再按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6個月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全貨幣補償和市場化購置現房(含二手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計發6個月,市場化購置期房的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計發18個月。
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或市場化安置相結合的,按相應比例和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搬家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含)內的,每戶按600元計發;超過6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6元/平方米計發。搬家補助費均按2次計發。
(三)提前搬遷獎
按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時間提前搬遷(騰空房屋并經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100元支付提前搬遷獎。
(四)網格簽約獎
按照劃定的網格,在規定期限內網格內所有被征收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并騰空的,每戶獎勵5000元。
九、實施方式
(一)本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由紹興高新區管委會委托東湖鎮人民政府分塊分期組織實施。高新區房屋征收辦負責業務指導,區紀工委、監察分局負責實施過程的監督,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二)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規定,對丈量評估、產權認定和補償安置等情況由實施單位按程序告知被征收人,并將相關情況按區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三)安置房分配方式按同批次拆遷分不同套型分別抽簽分配。
(四)簽約并騰空后,按基準價優惠購買的20平方米應在簽約后一個月內全額預繳;臨時安置補助費先發放6個月,以后每6個月發放一次,搬家費先按一次發放;其他補助、獎勵及附屬物、裝修物等補償在安置房分配后一并結算;全貨幣補償戶在簽約并騰空后一次性全部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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